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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 苏州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0-12-24 15:44   访问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10号)精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有效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苏府办〔2017〕27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履行《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进行督查、考核、评价。

联席会议副召集人单位指定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协查小组,组织或借助专业力量,应邀协助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分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三种形式:

(一)全体会议主要通报、部署年度工作,增补联席会议成员,修订工作规则,讨论审议涉及各成员单位的重大事项。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副召集人主持,全体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参加,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全体会议。

(二)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具体工作事项,由召集人或者副召集人根据研究事项内容组织召开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或者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三)联络员会议由全体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联席会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研究讨论拟提交全体会议的议题并进行预备性讨论和协商;分解联席会议确定的年度公平竞争审查目标任务,审核下达年度任务书;议定日常工作及其它事项。联络员会议由办公室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重大事项需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或者报告。

第七条 对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按时向联席会议汇报。

第八条 联席会议以简报交流日常工作,会议简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起草,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九条 联席会议建立苏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专家支持体系,由经济、法律专家、学者以及具有实施公平竞争执法经验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专家支持体系协助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解答成员单位在具体审查中的问题,参与联席会议开展的各类培训和宣传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支持体系作为第三方机构对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对经公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其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经公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包括以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也包括以本部门名义出台的或作为牵头部门,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也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自行决定评估时限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出台政策措施时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三条 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均应对其进行记录,并对每项政策的评估工作专题督办。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政策措施的评估、督查中或者在受理对公平竞争审查问题的举报中发现政策制定机关确实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的行为的,将反馈相关政策制定机关进行整改调整并视情予以通报;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及时报送市政府,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覆盖各成员的培训活动。各成员单位应在单位或者系统内部组织好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对成员单位的培训提供授课专家支持。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宣传工作,采取以下宣传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动态,回应舆情热点。

(二)增设网页专栏,适时公开部分政策的对外征求意见信息。

(三)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定时向公众公开全市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四)与媒体合作,创新各种宣传方式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宣传。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对具体工作进行宣传前,应当将宣传方案告知相关成员单位和召集人。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建立督查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单位领导带队,成员单位参与,对市级单位和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督查,同时对乡镇、街道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抽查,督查情况要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应当每年向上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和市政府报告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统计表》,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年1月上旬向上级联席会议和市政府报送我市公平竞争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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