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  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能源消费,但不作为工业生产消费,应作为非工业生产消费和交通运输工具消费。

6.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3.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  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量  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非工业生产消费。

能源库存量  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用于企业(单位)消费或转卖(不包括本企业自己生产的)的各种能源的库存量。

能源使用企业(单位)的能源库存统计范围,是企业购进和调入(加工来料和借入)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尚未消费或转卖、存放在原材料、能源供应仓库(或场地)、车间、工地中的各种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