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要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 指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的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后,属于中央财政的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增值税的75%部分,证券交易税(印花税)94%部分,个人所得税中的利息所得税,利息所得税之外的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的部分,海洋石油资源税。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利息所得税之外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的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镇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增值税25%部分,证券交易税(印花税)6%部分和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
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 指根据政府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不同职责,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权,按照政府的责权划分确定的支出。中央财政支出包括国防支出,武装警察部队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和各项事业费,重点建设支出以及中央政府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行政管理和各项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存款 指企业、机关、团体或居民根据资金必须收回的原则,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保管并取得一定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根据存款对象或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住户存款、非金融企业存款、政府存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等科目。它是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贷款 指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根据资金必须归还的原则,按一定利率,为企业、个人等提供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我国银行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各项垫款、境外贷款等。
保险公司 在中国境内的、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 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费 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范围内所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赔款 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保险责任损失的金额。
给付 包括死伤医疗给付和满期给付。死伤医疗给付是指保险人根据人寿保险及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的规定,因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金额。满期给付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满,保险人按人寿保险合同规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额。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包括参加保险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人数。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地方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的人数。
工伤保险参加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依据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总人数(不包括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