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主体
苏州市统计局
二、检查事项和依据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2.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3.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频次上限
年度内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四、检查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
五、检查计划
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按要求公示。
六、检查文书
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接受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