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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来源: 苏州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0-09-03 14:38   访问量:

苏州市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服务内容

办理依据

服务对象

承办机构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社会公众

业务指导处

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发布统计公报,编发统计年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苏州统计局网等载体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社会公众

综合处

提供统计信息查询

提供统计资料查询及相关咨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江苏省统计条例》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社会公众有权查询统计资料

社会公众

综合处

宣传统计知识和统计工作

接受媒体采访和咨询,开展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通过苏州统计局网宣传统计工作,宣讲统计法规,普及推广统计科学知识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委办发〔2019〕47号)

社会公众

综合处

受理投诉、举报  受理统计违纪违法行政投诉、举报 《统计法》第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江苏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独立填报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社会公众 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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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统计局